旅游者在组团旅游中丢失财物如何处理?
旅游者在组团旅游中丢失财物如何处理?
前几天有朋友来咨询其五一出行与旅游公司发生一些纠纷,问该如何处理。
案情是这样的:他们几个朋友由一家旅游公司组团去海南五日游,签了合同,旅游公司还发了一张《告知书》,并让我们签名、确认。其中有一条是“请注意保管好自己的物品,如有财物丢失,旅游经营者概不负责”。当初,我们也没觉得有什么问题,似乎也觉得在情理之中。结果,我们坐地陪的大巴去某游泳场,当地负责接待的地陪导游让大家把行李物品放在大巴车上。他由于工作关系,时常要处理公司文件,随身带了一台手提电脑(价值8000多)也放在了车上。待下午上车时,发现我的手提电脑和另一个朋友的行李包(财物价值5000元左右)不见了。
在交涉中,旅游公司推地陪公司,地陪公司又推游泳场的管理公司,并一再声称,《告知书》上有明确提示,他们是签名、确认的。问此事该如何处理?
首先,《告知书》是一份周知性的文件,起提醒作用,不能作为合同的条款,合同中即使有相关“请注意保管好自己的物品,如有财物丢失,旅游经营者概不负责”条款,也是霸王条款,不符合《民法典》第四百九十六条、第四百九十七条、《旅游纠纷司法解释》第六条、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,属无效条款。
其次,旅游公司是你们合同的双方当事人,是合同的主要履约方,但地陪公司及游泳场是旅游辅助服务者,虽然不是合同的直接签约方,但根据《民法典》、《民事诉讼法》和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,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,旅游者可以突破合同的相对性,既可以合同纠纷为案由,告旅游公司,也可以以民事侵权为案由将旅游公司、地陪公司和游泳场列

为共同被告,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。
最后,若旅游者通过诉讼方式处理该案,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,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。若民事侵权案由起诉,则是按照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,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,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。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